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449號陳政智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簡字第4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政智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49號陳政智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政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智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