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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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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5號陳淑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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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淑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淑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金額新臺幣,時間民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553,492元,及其中129,969元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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