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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126號林志鴻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41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鴻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12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志鴻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12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903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0,9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