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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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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4701號徐淑芳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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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庚字第547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淑芳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文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4701號債權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徐占省(歿)、徐許美月(即徐占省、徐國峰之繼承人)、徐國雄(即徐占省之繼承人)、徐國峰(即徐占省之繼承人,110.8.5歿)、徐國棟(即徐占省之繼承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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