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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26號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
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大揚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