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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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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542號蔡明機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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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洪字第75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明機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54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明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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