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10號張統元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統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統元**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秋股
書記官 周怡伶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張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