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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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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016號弈宣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殷伊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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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10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弈宣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殷伊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016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弈宣科技開發有限公
          司、殷伊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共      同
複代理人  陳美鳳 住同上
被   告 弈宣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
餘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元
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貳佰元為原告金
儀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品名 備註 KONICA MINOLTA/M-C224E彩色影印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震旦開發公司、原告金儀公司應各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計2,000元。 合        計 2,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7-07
  • 更新日期:112-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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