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71號高綵璇之本院112年7月5日家事法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護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綵璇之本院112年7月5日家事法庭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71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7月5日家事法庭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綵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旨:請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就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自112年6月27日下午6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甲○○三個月一事,具狀表示意見到院,以供本院審酌。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