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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他字第388號唐志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他字第38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唐志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38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唐志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88號
原 告 唐志偉
被 告 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
上列被告與原告嚴英慈間請求給付薪資補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