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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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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000003號THE ICHIDA FAMILY TRUST兼法定代理人LYNDON ICHIDA、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DALE TYSON之裁定、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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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LYNDON ICHIDA、被告THE ICHIDA FAMILY T
      RUST法定代理人LYNDON ICHIDA、追加被告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DALE TYSO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民事裁定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蔡憲洲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郭懿萱律師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THE ICHIDA FAMILY TRUST
兼法定代理人  LYNDON ICHIDA   
被      告   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  
法定代理人   DALE TYSON   
  送達代收人 HARVARD BUSINESS 
                                    SERVICES, INC.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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