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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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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黃建勳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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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112訴更一字第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建勳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黃建勳等重傷害未遂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建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第1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請務必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股別:易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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