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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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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3801號吳宜杰(即吳秋芳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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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3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宜杰(即吳秋芳之繼承人)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380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蕭明宏(即
      吳秋芳之繼承人)、朱泠(即吳秋芳之繼承人)、朱維東
      (即吳秋芳之繼承人)、吳宜杰(即吳秋芳之繼承人)間
      代位分割提存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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