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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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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8號林建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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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聲字第85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建碩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858號林建碩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建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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