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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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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08號相對人淳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Suen Yu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陳莉菱、何名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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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淳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Suen Yu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陳莉菱、何名珊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08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淳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Suen Yu Enterprise Company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陳莉菱、何名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代 理 人 佟思敏
相 對 人 淳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Suen Yu Enterprise Comp
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陳莉菱
何名珊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計新臺幣陸佰萬元之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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