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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839號CHO HYUNWOO(中文姓名:趙賢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8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CHO HYUNWOO(中文姓名:趙賢
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8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CHO HYUNWOO(中文姓名:
趙賢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洪靖翔
被 告 CHO HYUNWOO(中文姓名:趙賢宇)(韓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998元,及其中新臺幣320,956元部分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6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2,9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