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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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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605號鄭正霖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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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46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正霖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0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正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6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王彥力   
被   告 鄭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7,994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7,9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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