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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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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838號趙敏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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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8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敏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8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敏瑩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趙敏瑩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趙敏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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