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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1150號NGUYEN VAN THINH(中文名:阮文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12審簡字第115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VAN THINH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
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150號NGUYEN VAN THINH偽造文書
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VAN THIN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
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150號
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INH(中文名:阮文盛,越南籍)
(已驅逐出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宜偵字第7702號),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管轄
錯誤裁定移送前來,因被告於偵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
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INH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
繕本)。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越南文譯本: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