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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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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301號賴穎蓁、劉鳳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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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3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穎蓁、劉鳳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3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穎蓁、劉鳳嬌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賴穎蓁  
      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穎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捌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賴穎蓁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鳳嬌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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