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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301號賴穎蓁、劉鳳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3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穎蓁、劉鳳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3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穎蓁、劉鳳嬌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賴穎蓁
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穎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捌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賴穎蓁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鳳嬌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