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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596號謝沛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沛錡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謝沛錡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送達代收人 洪千佩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謝沛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