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527號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張德民
      (CHANG, DER-M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張德育  住
追加  原告 張德民    住
       張德瑛  住
      張宗旭  住
           張耀元  住
被   告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住
複  代理人 鄭嫦慧  住同上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住
            陳雅亭  住
            呂怡燕    住
            鄭嫦慧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及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