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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527號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張德民
(CHANG, DER-M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張德育 住
追加 原告 張德民 住
張德瑛 住
張宗旭 住
張耀元 住
被 告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住
複 代理人 鄭嫦慧 住同上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住
陳雅亭 住
呂怡燕 住
鄭嫦慧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及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