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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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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601號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書、追加被告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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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
      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
      人、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
      受訴訟人、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之起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承受訴訟裁定、追加被告狀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承受訴訟裁
      定、追加被告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謝蘊珠  
訴訟代理人 葉健群  
被   告 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育正  
      林士楷  
      周聖鈞  
      羅偉誠  
      張亦芸  
      李家祺  
      李昱潔  
      施芃彣  
      施凱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昱潔   
被   告 彭俊洪  
      簡裕峯 
      陳欩融  
      林尚志  
      許碧芳  
      洪元品  
      張義雄  
      黃麗香  
      許竹宜  
      石哲一  
      羅紀鶯  
      楊文雄  
上二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被   告  劉松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吳圓、何淑慎、何淑靜、何淑雅、何秀窈、何建呈為
被告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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