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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601號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書、追加被告狀、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
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
人、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
受訴訟人、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之起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承受訴訟裁定、追加被告狀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承受訴訟裁
定、追加被告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謝蘊珠
訴訟代理人 葉健群
被 告 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育正
林士楷
周聖鈞
羅偉誠
張亦芸
李家祺
李昱潔
施芃彣
施凱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昱潔
被 告 彭俊洪
簡裕峯
陳欩融
林尚志
許碧芳
洪元品
張義雄
黃麗香
許竹宜
石哲一
羅紀鶯
楊文雄
上二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被 告 劉松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吳圓、何淑慎、何淑靜、何淑雅、何秀窈、何建呈為
被告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