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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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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027號張其元、劉光才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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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90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其元、劉光才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9027號聲請人陳德勝與相對人張其元、林上紘、劉光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027號
聲 請 人 陳德勝
送達代收人 李旦
相 對 人 張其元
                      林上紘
                      劉光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零陸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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