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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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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姜曉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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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曉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姜曉嵐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薛金澤
薛喬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莊華瑋律師
被   告 姜曉嵐
黃嘉琦
訴訟代理人 吳心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姜曉嵐應給付原告薛金澤新台幣貳仟參佰零伍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姜曉嵐應給付原告薛喬勻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姜曉嵐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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