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9號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謝明杰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2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明杰之判決正本及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明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住

被 告 杰思威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杰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件:

(省略)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