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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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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6號被告朱孝宜、朱帝縈即朱婉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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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23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孝宜、朱帝縈即朱婉瑜之判決正本及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孝宜、朱帝縈即朱婉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76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鍾偉艷
被 告 朱孝宜

朱帝縈即朱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孝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被告朱孝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孝宜負擔百分之九十五,其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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