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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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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601號蔡季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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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季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季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
原   告 蔡季霖  住臺北市信義區富陽街55巷14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黃紘勝律師
被   告 楊雪美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26號4樓
            之1
           居臺北市文山區萬和街8號3樓
      蔡季靜  住2003 Rosalyn Ct. Sugar Land, TX 
            77478 USA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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