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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601號蔡季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季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季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01號
原 告 蔡季霖 住臺北市信義區富陽街55巷14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黃紘勝律師
被 告 楊雪美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26號4樓
之1
居臺北市文山區萬和街8號3樓
蔡季靜 住2003 Rosalyn Ct. Sugar Land, TX
77478 USA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