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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04號韓慧芳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1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韓慧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韓慧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韓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