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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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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02號古麗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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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訴字第1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古麗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古麗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古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991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
12日起至民國98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9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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