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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63號林妍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護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妍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6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妍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附件)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起繼續安 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