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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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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62號劉承錦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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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承錦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壹、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62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貳、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承錦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參、主文: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劉韋志、劉韋伶成
      年時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劉韋志、
      劉韋伶扶養費各新臺幣10,000元。於本裁判確定後,
      倘一期逾期未給付,其後六期喪失期限利益。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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