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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000016號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 、張侯芳蘭、侯映吉之本院民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更正訴之聲明暨辯論意旨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更正訴之聲明暨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