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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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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000005號KAMATA MASARU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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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乙112審交易緝字第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KAMATA MASARU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KAMATA MASARU過失傷
      害案件,應受送達人KAMATA MASARU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股別:乙股
書記官:蔡旻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MATA MASARU(中文名:鎌田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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