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30號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陳引超,陳星宇,陳敦子(MATSUMOTO ATSUKO),黃柏榮,楊建傑,廖士賢,蕭積晏之開庭通知、民事庭通知、歷次筆錄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金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蕭積晏之本案歷次言詞辯論筆錄、本院
      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案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含111年4月13日、111
      年10月19日、112年6月28日)及本院民事庭通知、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