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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30號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陳引超,陳星宇,陳敦子(MATSUMOTO ATSUKO),黃柏榮,楊建傑,廖士賢,蕭積晏之開庭通知、民事庭通知、歷次筆錄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0年度金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蕭積晏之本案歷次言詞辯論筆錄、本院
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案歷次言詞辯論筆錄(含111年4月13日、111
年10月19日、112年6月28日)及本院民事庭通知、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