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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32號葉玉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衛109附民字第7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玉凰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附民字第732號方鈺云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葉玉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股 別:衛
書記官:呂欣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原 告 陳碧郎
李慧卿
吳忠憲
葉滋基
被 告 方鈺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