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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623號辛伯樂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16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辛伯樂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1623號原告蔡沛承與被告辛伯樂間
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14時5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