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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林宛萱(即林維良之繼承人)之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宛萱(即林維良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9時27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