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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82號擎競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崇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擎競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崇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82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擎競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崇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凱甄
相 對 人 擎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崇旭
相 對 人 賴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二四五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