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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2903號毛振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毛振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毛振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9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毛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110元,及其中新臺幣327,868元自民
國100年2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