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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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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362號邱進興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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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33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進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36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邱進興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3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邱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46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36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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