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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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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03號謝荃宥(即謝菁豐)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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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7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荃宥(即謝菁豐)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750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謝荃宥(即謝菁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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