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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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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相對人買國清之相對人買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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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買國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買國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買華冠
送達代收人 陳郁倫律師
相 對 人 買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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