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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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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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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
    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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