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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4號林怡君(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子字第41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怡君(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614號債權人蔡慶勇等與債務人莊欣茂、林詹牽治(即林松之繼承人)、林安正(即林松之繼承人)、林姿吟(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林怡君(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遷出國外)、林家慶(即林松、林安宗之繼承人)、林文宗(即林松之繼承人)、林榮振(即林松之繼承人)、林銘志、林世勝、馮林秀玉、林建發、林柏廷、林群青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