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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林立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立承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立承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林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