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66號高千蕙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千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千蕙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高千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