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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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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27號林豪杰(LIM HAU CHEH)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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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婚字第3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豪杰(LIM HAU CHEH)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27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豪杰(LIM HAU CHEH)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9時25分,在本院第 1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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