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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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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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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與被告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尤鎰添(即尤金塗的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131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律師
被   告 尤鎰明(即尤金塗的繼承人)
尤鎰添(即尤金塗的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金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被告尤鎰明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尤鎰添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被告尤鎰明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尤鎰添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尤金塗之遺產範圍內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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