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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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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000078號原告張建俅(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張建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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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0年度簡字第7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建俅(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張建
      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
      人)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原告張建俅部
      分);第150條、第151條(原告張建俁、被告朱雨菲部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簡字第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民)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原告張建俅(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張建俁
      (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9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建俍(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慈業(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邦業(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信(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俅(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建俍、張慈業、張邦業、張建信、張建仁、張建俅、
張建俁為原告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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